2015-03-01 10:07:22 981次浏览
新办法对纳入计税管理的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分为以下三类: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上述主体的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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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