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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曾有保险记录,索赔证据不足遭拒

2016-08-05 02:48:35    157次浏览

图片不存在新提的车准备上保险,一查发现保险系统已有购险记录,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的喻小姐觉得不可思议,决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6年1月4日,消费者喻小姐来到广州市花都区消委会办公室,将其购车经历向消委会工作人员一一倾诉。原来,喻小姐于2015年3月14日在某4S专营店花费总价25.2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A4L家用轿车,当时提车时发现行车里程已有600公里记录,店员辩称合理,喻小姐也没有再追究。喻小姐2015年年底续保2016年车险时却发现,保险系统记录中查到该车于2014年12月31日到2015年3月11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3个月的车险,车险购买人为刘小姐。于是,喻小姐十分怀疑所购车辆是“二卖”车,认为4S专营店在销售时未向其说明瑕疵情况,存在故意隐瞒,涉嫌欺诈,请求消委会出面调解为其主持公道,要求店方退一赔三。

接到投诉后,广州市花都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规定,本着维权为民的原则,向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有关情况。经查,喻小姐所购汽车发票开具日即2015年3月20日前无广州地区申请临时牌照的记录。但喻小姐提出质疑认为,此查询结论只限于广州地区有效,并不代表4S专营店有在其他省(市)办理临时牌照的情况。

2016年1月28日,广州市花都区消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连同投诉人一起到被投诉方销售店进行调查,并开展相关调解工作。4S专营店提出保险记录是由于误拿了合格证买保险造成,并提供了刘小姐购买同款车的销售发票和提车记录复印凭证。从4S专营店提供的相关材料,消委会工作人员初步判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投诉人喻小姐无法提供更有力直接的证据证明其所购车辆为“二卖”车,消委会无法支持其诉求,决定终止调解,告知其如需维权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权益保护,投诉人喻小姐表示理解。

对此,花都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

买新车“验车”不可或缺。购买新车时,首先要验车,切记不能马虎行事,否则签字后,提车再发现问题就纠纷难免,维权困难。

证据确凿要依法索赔。消费者按照《消法》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一定要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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