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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不存在四川省工商局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实施意见》,激励广大干部主动作为。

《实施意见》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中,特别是在关系改革发展大局的重点工作中出现的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以及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损失的,在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前提下,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并经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没有失职渎职行为,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尽力纠正错误、挽回损失等情形的,可免予追究其责任。

《实施意见》明确,严格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原则,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对单位或个人实行容错免责、纠错提醒和澄清是非。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工作的纪检监察机构(驻局纪检组或局机关纪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举证资料;纪检监察机构根据调查结果,由纪检监察机构会同省局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经组织认定符合免责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作负面评价;在单位工作绩效目标考评和个人年度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需要行政问责或组织处理的,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相关规定,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实施意见》还规定,由纪检监察机构对认定免予追责的人员开展纠错提醒谈话,指出当事人在工作中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损失,分析该事件反映出当事人存在的缺点或不足,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协助当事人分析问题原因,汲取工作教训,明确整改方向,切实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