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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办案机关: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

处罚时间:2016年1月11日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20万元

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主流汽车网站、两个公司自设网站共6个网站宣传汽车价格、购车优惠和附赠汽车装饰用品等信息,并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通过当事人购买车辆可享受网上宣传的汽车价格、购车优惠和附赠汽车装饰用品等内容。但实际上,当事人未按照网页宣传内容和承诺向消费者提供优惠或赠送服务,实际销售汽车的价格及向购车客户赠送的汽车装饰用品与网上宣传承诺内容不符。

另查明,当事人在6个网站上宣称“本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集汽车销售、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及零部件供应于一体的综合性品牌集团经销商,经过国产品牌汽车销售联盟和进口车经营机构认可,负责旗下12家4S专卖店5家品牌代理、品牌网络销售,与北京市几家银行签订了消费贷款购车业务;具备小轿车合法经营权以及保险兼业资格的综合性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从2004年起连续6年被评为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经销商,多年来已为近20家市政府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车源服务;在2006年、2007年连续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汽车销售单位,先后获得全国服务满意单位、2008年奥运会车辆运营服务商、北京市政府采购指定修理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作修理单位、2010年至2011年日产汽车优秀经销商称号”等。而实际情况是,当事人通过上述6个网站宣传的内容和公司照片,均与事实不符。

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谈办案过程——揭露欺诈伎俩准确定性案件

2015年11月11日,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购车信息,欺诈消费者。大兴分局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公司组织严密,人员分工明确,网上宣传、客户接待、代办购车、汽车装饰等都有专人负责。通过对该公司情况进行分析,大兴分局认为该公司涉嫌有计划、有组织地诱使消费者到店购车,购车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致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从而非法获利。

针对上述情况,大兴分局收集了该公司在网上发布的宣传信息,对可能存在的不配合检查、拒不提供相关文件材料、恶意销毁证据材料等情况制定了应对方案,明确了人员分工和取证重点。

2015年11月17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保险柜中取得了其与一些主流汽车网站签订的服务合同,与消费者签订的购车合同等证据,迫使该公司承认了在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诱使消费者到店购车的事实。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打印了相关网页截屏资料,复印了相关合同票据,由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现场确认,固定了该公司通过网站发布促销信息、与网站签订的服务合同、票据和与消费者签订购车协议等关键证据,为后期案件办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5年11月18日,大兴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和欺诈消费者。

构成不正当竞争

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主流汽车网站和两个公司自设网站共6个网站夸大宣传公司形象,如宣称公司是“市政府指定购车中心、北京市政府采购指定修理单位、朝阳区政府采购指定修理单位”,获得所谓全国服务满意单位、朝阳区汽车维修行业文明企业、2008年奥运年会车辆运营服务商等称号,网上发布有公司照片、4S店销售大厅照片等。经过执法人员核实,上述宣传内容是该公司自己编造的,照片是从网上下载的,并不是该公司的实际情况。该公司向执法人员交代,编写上述信息是为了夸大公司形象,吸引消费者到店购车。

由此,大兴分局认定,该公司为取得交易机会、排挤其他经营者而虚假宣传公司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欺诈消费者属实

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6个网站宣传汽车价格、购车优惠和附赠汽车装饰用品等信息,并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通过当事人购买车辆可享受网上宣传的汽车价格优惠和附赠汽车装饰用品等内容。但实际上,该公司未按照网页宣传内容和承诺向消费者提供优惠或赠送服务,实际销售汽车的价格及给购车客户赠送的汽车装饰用品与网上宣传内容和承诺内容不符。如“宣称2015款福特锐界指导价33.98万元,本店价25.78万元,优惠金额8.2万元;宣称宝骏730指导价7万元左右的车,最高优惠4.5万元还送礼包;宣称奔驰GLK指导价40万元左右的车现车充足,近期购车优惠高达12万元”,宣传的优惠内容极具诱惑性。

执法人员通过举报投诉人了解到,他们也曾通过网上公布的电话联系该公司,确认是否如网上宣传的有优惠活动、价格为何如此便宜,但该公司通过电话、短信均承诺按照网上宣传销售汽车,并以“公司与各厂家都是合作代理商,属于厂家直销车辆,从厂家直接拿车可以省去中间的各种费用”等理由解释价格便宜的问题,以此欺骗消费者到店购车。

等消费者去该公司店面后,通过制造假象、口头承诺、诱订合同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订立合同。但实际上,该公司向消费者承诺的优惠条件无一条写在合同文本里,使得消费者无法依照合同享受购车优惠。

另外,该公司将合同中涉及汽车装饰的内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赠送的,这部分装饰很少;另一部是需要自费的价格虚高的装饰,但该公司在合同中并不写明,也无提醒消费者的相关条款,使得消费者以为都是免费赠送项目。如本案中,该公司要求装一个导航仪7900元、装一个真皮座椅8980元、装一个氙气大灯9500元,价格高得离谱。等消费者购车做完装饰后,该公司就称以合同为准,消费者必须支付汽车装饰费用,如不支付就暂扣消费者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等。

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专门欺诈外地消费者,很多外地消费者对北京情况不熟悉,购车后急于回家,即便意识到上当受骗,也因为离家太远,且维权成本高,而选择忍气吞声。最终,消费者往往既没有得到任何购车优惠,还必须额外支付高额的汽车装饰费用。

由此,大兴分局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015年12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于2016年1月5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大兴分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谈体会——加强案后指导推动行业自律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上网购物已成为多数网民的选择。但是,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网上光鲜亮丽的销售大厅、诱人的图文介绍引诱消费者上钩。

通过本案的查办,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及时纠正了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在行业内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对行业内同类型违法者形成震慑,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工商部门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部门,依据职能通过快速介入,快速查处、制止违法行为,不仅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更防止了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此外,大兴分局结合信用监管,积极探索“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模式,通过与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对相关网站制发行政建议书,多措并举,齐抓共管,让违法行为没有生存空间。具体说来,查办此案,大兴分局有加强案后指导、推动行业自律两方面的体会。

加强案后指导

大兴分局在顺利查结此案后,采取了三方面的案后指导措施。

一是根据案件的调查情况,分析类似汽车销售公司的欺诈消费者购车骗局,撰写了《揭秘购车骗局》的短文并公开发布消费提示,通过案例说法,让消费者认清此类汽车销售公司的骗局,避免上当受骗,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与主流汽车网站取得联系,根据掌握的事实,制发了行政建议书,建议主流汽车网站公司清除该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的虚假信息,及时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督促该公司在网站发布道歉声明,积极解决出现的消费纠纷;将该公司违法行为列入内部诚信档案,如多次发生同类行为,停止为该公司发布促销信息。

三是向城管、公安、综治等部门通报此案情况,在联席会议上介绍汽车销售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情况,组织开展了汽车销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对类似的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重点检查,发放法律法规宣传单,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通过保持对类似汽车销售公司监管的高压态势,大兴分局督促汽车销售公司合法经营,从而避免更多的消费者上当受骗。

督促诚信自律

此案一立案,执法人员就对该公司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起初,该公司并不理解和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但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在执法人员耐心的宣传和教育下,该公司最终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配合执法人员完成了案件的后续办理工作。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自设网站+网络推广”的组合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将自己包装成实力雄厚的公司,向消费者宣称能提供购车优惠。针对这一案件特点,大兴分局没有为办案而办案,而是通过此案的查办,全面规范行业市场经营秩序,通过多种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共管格局。

此外,大兴分局在查办此案时与行政指导工作相结合,在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加强案后提示指导,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提高工商执法的透明度,使企业对处罚结果具有认同感,并增强了企业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案件点评——查处网上欺诈亟须社会共治

不法商家网上欺诈的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不法商家通过欺诈的方式获利多、获利快、获利容易,其违法成本低而消费者的维权周期长、成本相对较高。在工商部门行政执法、公安机关刑事打击的同时,需要从四方面加强社会共治

“中招”只因“套路”多

此类违法行为,往往是不法商家通过(互联网)广告宣传,称网上购车会比从4S店购车有所谓的大幅度“优惠”,同时通过对销售公司的“包装”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再在实际交易时通过一些“套路”使得消费者很难或者没有机会去辨识出实际上并没有所谓的优惠,或者是否真正的优惠。

被骗的消费者往往是因为“贪便宜”的心理,而一味地比价,在签订合同时疏于防范,没有仔细阅读商家提供的合同条款内容就匆匆签订,结果在支付了已优惠过的购车款后,发现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上还有一大笔钱待付。如果消费者不付钱就无法拿到购车发票等凭证,也就无法给车辆上牌。

此时商家拿着与消费者签订的白纸黑字的合同要求消费者继续付款,商家完全占据主动,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一部分急用车、购车指标快到期或者京外的消费者会自认倒霉,支付后续的款项了事。

笔者的朋友(消费者)前一段购车时,就被北京的一家销售公司以这种“套路”欺诈。该公司本来承诺优惠购车,但在带着消费者到一家4S店由消费者直接付车款并提车后,该公司工作人员扣下4S店的购车发票,要求消费者另行支付全车款20%的服务费,否则不得取回发票。此时消费者才知道,所签订的合同中,还隐藏着一个“购车后再支付全车款20%的服务费”的条款,而该合同条款并未给消费者看过。最终,消费者到丰台区工商局投诉,在工商局调解后才得以解决。

分析这类案件成因,不难发现商家已经设计好了全部“套路”,有专人分工负责,专等比价或者贪图便宜的消费者上钩。一旦有消费者致电或者通过网络询价咨询,就由负责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的工作人员告知消费者有多么大的优惠幅度、车辆的来源渠道正规、公司的信誉如何好等情况。这些工作人员并不避讳给消费者口头作出承诺,因为让消费者到店付款和签合同才是他们的目的。

另外,只要消费者到店,就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接待,口头承诺有大幅优惠,诱导消费者购车,让消费者支付定金。此后消费者再支付余款提车时,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往往藏有玄机,在合同中不起眼的地方隐含着相关不合理收费内容。消费者一旦签订合同并付款、提车之后,商家立刻“变脸”索要消费者不知道的费用。

构成违法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工商部门在查办此类案件时,除了适用《行政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外,还需对具体案情进行研究分析,如果涉嫌构成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根据《刑法》追究相关公司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不能因行政处罚而免除相关方的刑事责任。

另外,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注重取证工作,可根据案情的实际需要先行调查取证。此外,工商部门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该公司有违法行为后,如涉及不特定的消费者,可通过媒体告知相关消费者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对其统一处理。

社会共治查处网上欺诈

要解决不法商家网上欺诈屡禁不止的问题,需要通过社会共治的方式,这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在立法上,要建立严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是在监管上,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严格追责。

三是在行业自律上,引导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加强行业和企业内部管理。

四是在诚信建设上,要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失信者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