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印发《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大开绿灯。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行为。
《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采取注销新设程序办理,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遵循“积极引导、尊重自愿、促进转型”的原则。
《意见》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积极引导其自愿申请转型升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属于科技创新型、连锁经营型、规模生产型,或有自主品牌、有一定成长性的;其他有转型升级意愿的。
《意见》划定了登记政策界限,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类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个体经营者自主选择。转型升级的企业应符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主体要件,企业投资人中应含有原个体工商户业主。新设企业申请材料中应载明属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事项。在不重名和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前提下,转型升级的企业可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转型升级的企业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文件可以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