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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 消费者最关注赔偿问题

2017-08-31 11:34:57    1905次浏览

8月2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其与各地消协组织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集的消费者意见,消费者最关心的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

图片不存在8月11日,中消协与消协组织共同就公布的《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截至8月22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共收到来自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以及退休的消费者所提的修改意见292条。

从关注的问题看,围绕《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前五位分别为: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

图片不存在中消协还公布了消费者对《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意见和消协组织的建议。如,对于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消费者反映,快递运单上应当注明送达时限,对快件超出送达时间而发生延误,导致快件物品变质、损坏或者影响收件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有消费者要求,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评定未保价快件的价值,并建议应当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

四川消保委对此建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保护问题,有消费者建议,快递公司应与从业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四川消保委建议在《快递条例》中规定:“鼓励快递企业运用科技手段,推行更有利于保护用户隐私的快递面单。”青海消协则建议规定:“同时采取有效方式,加强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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